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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资格认证 ----------------------------------- 2 第三章申领、换领与补领 --------------------------- 4 第四章年度审验 ----------------------------------- 5 第五章使用与管理 --------------------------------- 9 第六章责任追究 ---------------------------------- 10 第七章附则 ------------------------------------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

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

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安徽省行政执

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法律和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管理

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从事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海事行政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盖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执行交通部的统一规定。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本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审验和资格认证机关。其中执法标志(牌)委托各市交通局和厅直执法单位,按照省交通厅规定的统一样式制作和颁发。

省交通厅负责本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的使用和维护,定期向交通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数据、信息。

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资格认证

第七条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资格认证采取全省统一考试或者分系统、分门类考试的形式进行。全省统一考试于每年5至7月举行,分系统、分门类考试的时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参考内容如下:(一)法律基础知识;

(二)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业知识;

(四)综合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或者准备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五年内没有受到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申请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后,逐级报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资格认证考试合格的,由省交通厅进行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人员备案。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成绩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三章申领、换领与补领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应当严格标准,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总量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十三条各市交通局为执法证申领、换领与补领的统一申报单位。其中省地方海事(港航、船检)局为各级地方海事(港航、港口、船检)机构证件的统一申报单位,厅直其他执法单位的证件由厅直执法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三)符合所在单位执法工作需要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证件管理总量控制标准;

(四)年满18周岁(其中路政执法人员需年满20周岁,路政一线执法人员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六)经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七)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岗保证书》(见附件1);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

(五)《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见附件2);

居民身份证原件由申报单位审核无误后,及时退还申请人。《上岗保证书》由申报单位留存。学历证书原件由发证单位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损毁或者变换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需换领执法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法证件;

(二)调动工作单位、执法岗位的证明;

(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换发补办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执法证件遗失,申请补领执法证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声明材料;

(二)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换发补办申请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申领、换领、补领执法证件的人员,填写相应的表格,并附本办法规定的材料,逐级审核后,由申报单位统一报省交通厅审批,颁发、换发、补办《交通行政执法证》。

对颁发、换发、补办《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市交通局或厅直执法单位制作执法标志(牌)。

第四章年度审验

第十九条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条实行执法证件年度审验考试制度,组织全体执法人员或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闭卷考试。证件审验考试于每年9至12月进行。

省交通厅组织全省交通执法证件年审的考试工作;各市交通局组织本市范围内交通执法证件年审的考试工作;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全省地方海事(港航、港口、船检)交通执法证件审验的考试工作;厅直其他执法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所属执法人员证件年审的考试工作。

证件年审考试内容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可以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证件年度审验重点考评持证人如下情况:(一)执法工作或人事考核结果(优秀、称职或不称职);

(二)按计划参加岗位培训和证件年审考试情况(合格或不合格);

(三)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无、有并另附说明);

(四)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奖励、处分名称或另附说明);

(五)上岗保证书履行情况(合格或不合格);

(六)其他违法乱纪的情况(无、有并另附说明);

(七)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证件年度审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举行年审考试;

(二)执法人员于次年1月15日前自我小结上年度执法工作;

(三)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对执法人员上一年度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填制《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申报表》(见附件4、5),于1月31日前报市交通局或厅直执法单位初审;

(四)各市交通局和厅直执法单位于次年2月20日前进行初审,汇总填制《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审批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申报表》一式两份,提出初审意见后,于2月28日前报省交通厅;

(五)省交通厅在审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审验决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政纪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越权执法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罚款不按规定开票、少开票多收钱的;

(七)执行公务中殴打和辱骂群众的;

(八)该作为而不作为,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在一个审验年度内执法证件被暂扣二次,或者五年内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十)其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很坏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交通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或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三)因个人原因全年不在执法岗位工作的;

(四)证件年度审验抽考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五)受到缓审处理,经重新审验仍不合格的;

(六)不具备执法证件申领条件而持有执法证件的;

(七)无故不参加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它应当注销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执法证件缓审三个月:

(一)年度审验考评不合格的;

(二)受到行政警告、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懈怠,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的;

(六)交通执法证件年度审验抽考,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

(七)年审前已有半年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

(八)其它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受党纪、政纪、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其交通执法证件暂缓审验。待结案后,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根据年度审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审验合格,由发证机关在证件的年度审验栏上贴示年度审验专用标识,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没有达到年度审验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作出暂缓审验、注销或吊销处理。持证人没有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缓审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缓审期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审验。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年度审验的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备查。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五章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同级和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被缓审、暂扣期间或者被注销、吊销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证件注销或者吊销的,由所在单位在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后,逐级报送发证机关销毁。

第三十五条暂扣、注销或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时,应当出具省交通厅印发的盖有执法证件专用章的《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注销吊销通知单》(见附件6)。

在证件年度审验中,注销或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年度审验的程序办理。

符合吊销、注销情形的执法证件应当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收回,在年度审验时由原申报单位统一送省交通厅销毁。执法证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由原申报单位予以公示声明作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伪造、涂改行政执法证件的、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证件,并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吊销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一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的;

(三)一年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定依据错误达两次以上的;

(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

(五)有其他违规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对暂扣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教育。暂扣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返还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违反《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的行为,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一)泄露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试题或者帮助参考人员作弊的;

(二)在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证件年度审验工作中,明知其不符合条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在证件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

件的人员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或者未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报送审验的,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建议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和证件管理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厅体改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表格略)

行政执法证考试试题备课讲稿

行政执法证考试试题

《五华县行政执法证考试试题(一)》 单位:姓名:分数: 一、判断题(20题,共20分) 1、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2、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缺乏规定,为了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在制定其他规范文件时可以作出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3、实施行政处罚应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处罚人的态度等因素决定加重或减轻处罚。() 4、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加重处罚。() 6、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7、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公告送达外,都应附上送达回证。() 8、除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9、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 10、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不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12、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1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2020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

2020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模拟考试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2.要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決克服有案不移、有家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4.要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国。()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果A 6.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ニ项制度”,是大力推进执法規范化、信息化的重大举措。()。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 A 7.推进综合执法应当大幅减少省市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8.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抗法,严格执法责任。()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A.正确 B.错误正

确答案:A 1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所有的地方和部门20xx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 B.错误正确答案·B 11.违法行为在3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1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14.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5.行政处能以法律的形式设定()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不能将已执行的刑期考虑在内。()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7.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入同为原告,目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18.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诉讼类型,其当事人身份不具有鲜明的恒定性。()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9.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規定的明限内,拒绝展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士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20.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正确答案A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2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

各类专兼职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各类专兼职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一、申请 1、应聘者需认真填写相应岗位《专兼职人员登记表》及《承诺书》,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一寸蓝底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并提供由身份证发证公安机关或属地政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专兼职人员登记表》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调研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网站下载,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3、《专兼职人员登记表》及《承诺书》必须本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需原大小的清晰黑白或彩色正背双面复印件。经审核确认后,配发网络发布平台使用密码并颁发证书,期限壹年。 4、相关申请材料寄至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农业部农研中心院西配楼205室,邮编:100810。 二、审核 1、申请材料审核按本办法第一项规定,填报内容完整,相关资质材料齐全,认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经申请人、推荐人、审批人签字后审核通过。审核通过方可开通网络平台、颁发相应证件并在中心官网公示。 2、证件年审 证件到期或遗失按国家相关规定续办补办相应证件,经审核符合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无违规违纪行为记录,即审核通过。续办证件时,需把原工作证及2张1寸蓝底免冠彩色近照一起送交或邮寄到总部,相关手续同初次办证程序一样。未交回原证件续办新证、丢失或损毁原证件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补证换证执行后,再执行续办程序。到期未续办做下线处理。 3、补证换证 工作证件在有效期内丢失或损毁需补办证件,需由本人亲笔写并提交《证件丢失或损毁书面说明》,另附两张一寸的免冠照片(与原证件照片不同),调研证补证工本费300员,其他证件

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下沉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007-10-31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身份证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严格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手段,也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但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对依法正确使用和管理执法证件缺乏应有的认识,以致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 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认识不够,无证执法现象较为严重。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一些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也存在着不出示或违规使用执法证执法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也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执法证件报送不及时、不全面。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的执法证件无效。就今年来说,一些执法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培训考试;有的在办理证件后,证件到期后在不参加培训考试等问题。 执法证件换证率和旧证回收率不高。按照规定,执法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要到政府法制机构重新换领执法证。

一些执法人员在有效期满后不按规定换领执法证;有的在执法岗位调动后换证迟缓;部分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退休时未能按规定及时上交、注销证件,造成一些执法证件流失在外。 使用法律、法规或规章另行规定的执法证件备案率低。一些使用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和实行地方垂直管理的部门,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执法证件持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件样本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为证件的统一管理造成一定困难。 执法证件档案资料不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制机构人少事多,加之以前对证件管理重视不够,没有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致使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执法资格以及执法证办理情况档案不齐,对证件使用和管理不能进行有效监督。 执法证件缺乏动态管理,证件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在全省范围内,执法证件管理还没有一套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的系统管理软件,证件的管理多属于书面的、静态的管理,证件信息不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不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查阅。 对执法证件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够。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往往只注重对执法行为实体上的监督和纠正,而忽视了对违规使用执法证件的执法行为程序上的监督和纠正,对应当暂扣或注销的执法证件管理失之过软,没有充分树立执法证件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志——水政篇

武安市水利志系列之一 水政篇 200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政策法规 (1) 第一节法律、行政法规 (1) 第二节地方性法规、规章 (2) 第三节历代水规 (8) 第二章管理 (10) 第一节水利管理 (10) 第二节水政管理 (11) 第三节水行政职权 (13) 第三章队伍建设 (15) 第一节水政监察组织执法体系 (15) 第二节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体系 (34) 第三节制度建设 (35) 第四章执法 (37) 第一节水利执法 (37) 第二节水政合议庭 (38) 第三节水利公安 (39) 第四节执法监督 (41) 第五章水利法制建设 (44) 第一节水法规贯彻实施 (47) 第二节水利普法教育 (47)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 (57)

第六章行政性事业收费 (60) 第一节征收 (60) 第二节规费使用 (65)

第一章政策法规 武安市水政管理法律依据史书上少有记载,直至建国前一直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建国后,特别是1988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后,国家逐步形成了水利法律体系框架。武安市水政管理工作才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建设轨道。截止2008年武安市水政管理执行的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共133部。 第一节法律、行政法规 1988年1月21日国家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水法修订案,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1991年6月29日国家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9日国家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员工证件管理办法

员工证件管理办法

员工证件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公司员工资格证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证书管理要求 1、及时地、完整地按规定收集、接收员工资格 证件; 2、员工证件的保管无差错、无丢失; 3、为公司开展业务提供需使用的员工证件; 4、建立员工证件扫描件图文库,提供给公司相 关部门或人员共享; 5、证件管理台帐完整、准确、帐物相符,证件 交接严谨,凭证保存完整,借出证件及时收回。 二、员工证书管理的基本规定 1、要求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将执业注

册(资格)证书原件交公司保管。无执业注册(资格)证书的,保管其职称证书;无职称证书的,保管其毕业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职(执)业注册(资格)证书作为员工获得相应岗位工作的必要条件,公司已经在员工工资中予以考虑,本职工作的执业资格证书无证书津贴。 3、新员工执业注册(资格)证在试用期内未转入公司,试用期顺延至提交有效转注手续日;员工执业资格证在约定期内未转注入公司的按无执业注册(资格)人员薪酬标准下调薪酬或解聘。 4、业务部门借出证件压证的由借证部门负责收 回。 5、合同期未满离职的,所持执业资格证书不得转至其他单位。

6、非在职员工的非公司资质条件要求的证件公司不予保管。 三、员工证书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职责 1、负责员工证件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2、负责员工证件管理中出现问题的解决。 (二)人事专员职责 1、接收、保管员工证件及执业印章(不含明确 需发给员工本人使用的执业印章); 2、扫描员工证件并发送给员工资质培训专员; 3、员工证件的借用、收回、发放、退还,监理 员、省监理工程师、造价员、招标从业人员执业印章、胸卡的发放; 4、建立证件管理台帐,保管证件交接凭证;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997年第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四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六章水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 (三)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管理单位; (四)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完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与待遇相结合的人才激励机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网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类用工形式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国家人事部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所取得的并经过国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确认或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按照当年国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颁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一)高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高级师任职资格; (二)中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师任职资格;

(三)初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初级师任职资格; (四)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员工,原则上具备以上上岗条件,对不能达到上岗条件的员工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五)对新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必须符合上岗条件,对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原则上不能上岗。条件特别优秀者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考评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方可上岗。 (六)对不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其岗位工资严格按照工资政策执行。 (七)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最多只能高聘一级。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是指按照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所取得的技能等级。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90个职业(工种)(见附1)和电力行业112个主要技术工种和岗位(见附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市电力公司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上岗。 第八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社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重庆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经供电局批准,我局员工可参加国家承认的一、二级建造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依 法受委托的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 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政府法制办)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和所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领取《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一)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部门或依法接受执法委托的组织; (二)属于本部门或者受委托组织在编在职的人员; (三)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行使执法权的职责; (四)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政勤政; (五)受过本办法规定的持证培训,并取得持证培训合格证书。 5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持证培训由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经持证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机关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参加持证培训人员符合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要求。 第六条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一人一证。由其所 在行政执法部门持下列材料向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申领:(一)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 (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资格审批表; (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汇总表。 县政府法制办收到申领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申领人员,在 20个工作日内核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编外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2-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1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水政监察队伍对水资源、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牛态环境、防汛抗早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政监察巡查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车项巡查。 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本地水域及水—厂程等的分布情况及重要性分别确定。 执法巡查可与水行政征收、水法规宣传、水行政处罚等相结合。 第四条水政监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 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全国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总队巡查的抽查。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流域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亡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临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省(市、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负责全省(巾、自治区)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上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市(州、盟)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州、盟)范围内水资源、河道、

湖泊、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大队巡查的抽查。 县(市、区、旗)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本县(市、区、旗)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死苏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负责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五条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种植各类高杵作物,违章修建、搭盖各类阻碍行洪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泵站、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没施、水文监测设施、河片地质监测没施以及通信照明等没施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开采砂石、取土、淘金、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行为; (四)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为;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门取水的行为; (七)破坏水上保持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第六条水利部安全监督司、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及省级水政监察总队的巡查、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市(州、盟)及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支队对本辖区重点水工程或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所辖水政监察大队巡查的抽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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